教務規章

學年與學期

(1) 學年:每學年始於八月一日,終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,共兩學期。
(2) 學期:第一學期從九月至次年一月,第二學期從二月至六月。寒、暑假期間有密集課程,暑假且有教會實習。

學生類別

(1) 正式生

凡符合招生資格經考試或轉學通過,取得正式學籍者,稱為本院各科系之正式生。分類如下:
◆全修生:博士班學生修滿9學分以上,碩士班學生修滿11學分以上者,是為全修生。
◆半修生:所修學分未達以上規定者,是為半修生。
◆預讀生:考取本院碩士學位,但尚須補修大學學分者,是為預讀生。

(2) 非正式生

◆選修生:未取得正式學籍,但經面談通過,得與正式生一起修課者,是為選修生。依規定完成課程要求者,可取得學分證明。
◆進修生:未取得正式學籍,只報名本校之密集課程者,是為進修生。

修課/開課須知

一、 修課年限

1.各科系學生(含全、半修生)

哲學博士::正常修業年限 4年;最高修業年限 10年。
教牧學博士::正常修業年限 3年;最高修業年限 8年。
道學與教牧諮商碩士雙學位::正常修業年限 4年;最高修業年限 8年。
教牧諮商碩士::正常修業年限 3年;最高修業年限 7年。
婚姻與家族治療碩士::正常修業年限 3年;最高修業年限 7年。
宣道碩士::正常修業年限 2年;最高修業年限 5年。

2.預讀生

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畢業之預讀生,須先在本院或本院認可的院校補修學分,二專、五專須於二年內補滿30學分。有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,第六年起每年工作經驗可抵2學分。

二、修課限制

1.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課上限為12學分(規定之先修科目不在此限)。
2.碩士班學生每學期修課上限為18學分。
3.進修生只要符合密集班課程要求資格即可修課。

三、修課規定

1. 選課須從初級課程開始,若欲選修進階課程者,須於上學期預選課程時一併提出申請,經任課老師及教務會議審核通過方得修課。
2. 課程旁聽僅對正式生開放,係指已修過該課,欲再修習一次者,准予「旁聽生」之身分,最多以兩科為限。旁聽生亦須於上學期預選課程時一併提出申請,經任課老師及教務會議審核通過後方得修課,除了無須繳交作業,學校亦不給予學分證明外,其餘一律受教務規章之規範。
3. 加退選截止後,學生即不得再更改所選課程,若因教務等特殊狀況,教務處得彈性處理之。
4. 加退選結束至次月底內,若因個人因素放棄修讀,該科目修讀可註銷,但不予退費。
5. 若學生未按學院每學期所開課程修課,不得於資格考前要求學院特別開密集課程。

四、開課人數

1. 哲學博士班課程,最低開課人數為3人。
2. 教牧學博士班課程,最低開課人數為5人。
3. 一般碩士班課程最低開課人數為12人。
4. 教務處得視實際情形彈性調整之。

五、學期調課

學生若因衝堂原因,須申請調課,請至教務處填寫申請書,詳細說明調課原因,選課截止日之後由教務處了解狀況,協調調課之可行性。
1. 若調課可行:任課老師時間上可行、且獲得全數選課學生簽名同意(教務處列印選課學生名單,申請者負責召集連署),送至教務處始得調課。
2. 若調課不可行:則申請者須配合學校課程安排,隔年再修。
3. 為考量學校整體排課的需要,學生提出申請後,教務處保有最後之決定權。

學分認可及學科抵免

依學生入學情況而有不同之學分認定標準。

一、本院碩士班學生轉系者: 

本院碩士班學生從甲系轉至乙系,凡在甲系所修的課程與學分完全相同者,一律承認,不必重修。

二、從其他院校轉學至本院者:

1. 轉學生在其他院校所修的課程及學分與本院課程相同且成績達80分者,可予以抵免。但所抵免的總學分數,不得超過本院該科系總學分數的一半。
2.若該轉學生在原校已修完所有課程,只剩論文或實習未完成;且欲取得本院學位者,除了需完成論文或實習之外,尚須在本院至少修讀9學分(課程將視該生需要而定)。

三、在本院已獲得 M.Div., M.A. (MFT或PC)中的一項學位,擬再進修本院其他碩士科系者:

1.「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」和「教牧關顧與諮商導論」這二科可以抵免,不需選修其他課程來補足。
2. 已取得的學位若有課程及學分,與擬再進修的科系完全相同者,可予以抵免50%。其餘申請抵免且獲准的課程,該免修課程的學分數,需選修其他課程來補足。這是因該生係取得另一個學位,需修滿該學位規定的學分數。

四、在其他院校獲得M.Div.學位,再進入本院修M.A.(MFT或PC)科系者:

1.「舊約導論」和「新約導論」這二科可以抵免,不需選修其他課程來補足。
2.該生M.Div.課程中除了諮商課程外,若有與本院MFT或PC相同的課程且學分數相等或高於本院者,該課程可申請抵免。
3.凡申請抵免獲准的課程,該免修課程的學分數,需選修其他課程來補足。這是因該生係取得另一個學位,需修滿該學位規定的學分數。

五、選修生及進修生:

二年內經錄取為正式生者,其所修之學分得按考取科系之規定抵算正式學分,所抵學分以12學分為限。

*備註

1.凡在「學分認定標準」通過後,才成為本院全修生者,一律適用本規則。
2.凡在「學分認定標準」通過前,已成為本院全修生者,則照校方在「該生入學時所通知該生的修課標準」為準。


學籍異動

一、甄試入學

1. 凡就讀東南亞神學協會所認可之神學院學生,及符合本院入學資格者,得申請甄試就讀本院。
2. 甄試入學申請表格及相關資料,請向教務處洽詢。

二、轉系

1. 學生轉系,需就讀本院滿一學年,且該學年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者,始得申請。
2. 轉系申請須經導師、教務主任簽准,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,依各科系規定(測驗、面談)始得轉系。
3. 轉系以一次為限,轉系生應修科目由教務處參照該生修讀之科目審定之。
4. 轉系申請表格請向教務處索取,申請日期為第一梯次招生報名截止日前,面試及測驗比照第一梯次招生考試時間。

三、休學

1.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讀者,准予休學,但須載明具體原因。經導師、教務長簽准後辦理離校手續。
2. 休學最高累計年限為兩年,超過者應辦理退學手續。服役期間不算休學。
3. 休學期滿,應向教務處辦理復學,依休學學期數繳交「保留學籍」費用;休學期滿不辦理續休或復學手續者,視為自動退學。
4. 學期中休學者,所修各課程不計算成續,該學期亦不須繳保留學籍費。
5. 逾期要求復學者,須經入學考評,評定後之復學者得繼續原有之科別及年級。
6. 休學期間內,不得申請其他學籍異動。

四、結業後欲取得畢業證書而申請復學的規定

1. 辦理復學,依休學學期數繳交「保留學籍」費用。
2. 須再加修9學分的課程,始得參加資格考。
(資格考已通過者,只須再加修9學分的課程。)
3. 已取得結業證書者,應繳回結業證書,始得復學。

五、退學

因病或因故影響進修或服事能力者,准其自請退學,退學申請手續同休學手續。

六、學生若犯有下列任何一項規定,將予以勒令退學

1. 考試作弊者
2. 每學期無故曠課20節或以上者
3. 不及格之學分數達該學期總修學分之半數者
4. 必修或主修課程經重修兩次不及格者
5. 實習成績不及格者
6. 學生犯嚴重過失,經認定有損本院名譽者
(勒令退學學生如在本院修滿一學期以上並取得成績者,得請求發給肄業證明。)

成績與學位

1. 學科成績評量標準如下:

字母 代表成績 點數
A 90-100 4.0
A- 85-89 3.7
B+ 80-84 3.3
B 75-79 3.0
B- 70-74 2.7
C+ 65-69 2.0
C 60-64 1.7
F 0-59 0
I 0 未完成
P 0 已完成(通過)

2. 實習成績:分「及格(P)」和「不及格(I)」兩等,每學期末由實習單位負責人會同實習主任評定之。
3. 學科及格標準:學科成績B-(70分)或以上者為及格,70分以下為不及格。成績介於60分與69分之間者,得補考一次或重修。補考成績最高以70分計,未達70分者,以首次考試成績計之。單科60分以下或補考未通過者須重修。
4. 作業繳交期限:
4-1.若老師以作業取代考試,則同學必須在任課老師規定的期限前繳交作業,始能取得成績;若任課老師未特別規定繳作業期限,則該課程結束後六個月,尚未繳交,該科必須重修。
4-2.同學於學期中若遇到可能導致無法按時交作業的情況,處理程序如下:
(1) 向教務處索取申請表。
(2) 填寫導致無法按時交作業的具體事由。
(3) 寫出你計畫交作業的日期。
(4) 將填好資料的申請書交還教務處。
請同學不要在過了繳交作業期限之後,將作業直接傳給授課老師,請求老師接納。如此將會造成教務處和授課老師的困擾。
4-3.為了同學順利參加資格考,請同學將您必須修讀的課程列出一個總表,每學期接到成績單,核對後自行填入;以確定您完成了哪些課程,也確定還有哪些課程待修。
5. 成績登錄:學生各種成績經授課教師送交教務處登錄,一經登錄不得更改。如因教師計算錯誤者,經教務會議審核後,方予更正。
6. 學位取得成績標準:博士和碩士學位候選人,其各學期平均成績及畢業總平均成績,都須達到75分(B)。未達75分(B)者,限制其選讀時數。畢業成績不及75分者,不授予學位。

請假與曠課

一、相關規定

1.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應事先請假。若因突發狀況無法事先辦理請假者,須先來電教務處口頭請假,並於一週內主動完成請假補辦手續。
2. 請假須至教務處填寫假單,自行將假單繳交給任課老師簽名,繳回教務處登錄後,始完成請假手續。
3. 學生因故未能至教會實習亦須至教務處填寫請假單,事先請單位督導及學校督導簽准後,將假單交至教務處。
4. 未照上述規定辦理者一律依曠課論,曠課1節以請假2節計算。
5. 各人須自行計算學期請假/曠課時數,留意不得超過。教務處僅在學期末計算,不作事先警告。若超過規定之時數者,該科視同未完成,以零分且無學分計算。

二、請假時數限制

課程學分:3學分,最多請假上限9節
課程學分:2學分,最多請假上限6節
課程學分:1學分,最多請假上限3節

學期活動

一、 新生訓練

1. 新生訓練於每學年開學時舉辦,目的在讓新生認識學校創立精神及學校體制運作的方式。
2. 所有新生須按規定全程參與,無法參與之學生須事先請假並於次年補足。
3. 凡參加過之舊生,則不需要再次參加。

二、 畢業典禮:全體師生、貴賓和家人參加。

註冊須知

一、 註冊規定

1. 新舊生均須於註冊日當天完成註冊手續,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者,須委託他人代辦或提前辦理。
2. 註冊日前須先劃撥或匯款繳清學費及其他費用。(申請分期付款者,第一次繳款日期為註冊日當天,其餘款項需於該學期結束前繳清。延遲辦理者每工作日加收延遲費50元。)
3. 新生務必於註冊日前完成報名退修會手續,無法參加退修會者須事先請假。
4. 學生未按規定於註冊時間內辦理註冊者,一週後以自動休學論;經通知後於三週內仍不回應者,以自動放棄學籍論。

二、註冊流程

1. 教務處:領取註冊單、各項考試申請、畢業申請、學籍異動申請、導師審核簽名。
2. 出納組:費用確認、開立收據、蓋章。
3. 教務處:蓋章、註冊單繳回、學生證蓋章、領取學生手冊

三、加、退選及其他繳/退費

學生填寫加退選單據,先至教務處登錄完畢後,持單據於加、退選截止日前至出納組辦理繳/退費。

附則

(1) 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,由教務會議處理之。
(2) 本規章經本院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